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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行为守则

    日期:2023-08-30 16:15作者点击数:

    一、目的

    云南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矿产供应链尽责管理指南》、《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来自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的矿石的负责任供应链尽职调查指南》的要求,制定了本公司《供应链尽责管理规范》,同时也要求公司的供应商采取一致的政策和行动并因此制定了本《供应商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以达到识别、预防和缓解矿产供应链人权侵害、助长冲突的目的。

    二、范围

    本守则适用于公司矿产原料供应商,包括直接供应商和间接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

    三、要求

    公司要求供应商开展尽责管理来识别、预防和缓解以下风险:

    (一)与矿产开采、运输或贸易有关的严重侵权行为:

    在“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开展采购或经营活动时,供应商承诺既不会容忍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获利于、帮助、协助或便利任何一方实施:

    1.任何形式的酷刑,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2.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惩罚作为威胁榨取的任何个人的、并非该人自愿提供的劳动或服务;

    3.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4.其他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如普遍的性暴力行为;

    5.战争罪或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

    (二)关于直接或间接支持非国家武装团体1:

    供应商承诺不会容忍任何通过矿产开采、运输、贸易、处理或出口为非国家武装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通过矿产开采、运输、贸易、处理或出口为非国家武装团体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包括且不限于从非国家武装团体或其关联方2购买矿产,向其进行付款,或以其他方式为其提供后勤支援或设备等。这些武装团体或关联方:

    1.非法控制矿址,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运输路线、矿产交易点以及供应链的上游行为主体3;并/或

    2.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矿产交易点非法征税或者勒索钱财或矿产4;并/或

    3.对中间商、出口企业、或国际贸易者非法征税或勒索。

    (三)关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

    供应商承诺杜绝向非法控制矿址、运输路线以及供应链上游行为主体,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矿产交易点非法征税或索要钱财或矿产,或者向中间商、出口企业或国际贸易者非法征税或进行勒索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5

    供应商承诺认可,矿址及/或其周边地区及/或运输道路沿线的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的作用仅是维护法治,包括保障人权、保护矿工、设备和设施安全、保护矿址或运输路线以使合法的开采和贸易不受干扰。

    在供应商承诺或供应商承诺供应链上的任何企业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签订了合约的情况下,供应商承诺承诺或者将规定,这类安全武装需被公认的处理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的国际标准和指导性文件所认可6。尤其是,供应商承诺将会支持或采取措施运用筛查政策,确保已知的实施过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个人或安全武装单位不被录用。

    供应商承诺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与中央或地方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共同为如何提高公共安全武装安保费用的透明度、相称性和问责性找到可行的解决方案。

    供应商承诺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与当地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互动,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装驻扎在矿址给弱势群体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对小作坊矿工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上的矿产是通过小作坊或小规模采矿的方式开采出来的。

    (四)关于行贿受贿及矿产原产地的欺诈性失实陈述:

    供应商承诺不会提出、承诺、进行或索要任何贿赂,并且抵制诱惑,不会为了掩盖或伪造矿产原产地,虚报矿产开采、贸易、处理、运输、出口等活动应向政府缴纳的税收、费用和特许开采费而行贿。7

    关于洗钱:

    如果供应商承诺有理由认为,存在因开采、贸易、处理、运输或出口在矿址入口、运输路线沿线、或上游供应商矿产交易地进行非法征税或勒索而得的矿产所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洗钱风险,供应商承诺将支持或采取措施,为有效消除洗钱行为做出贡献。

    关于向政府支付的税收、费用及特许费:

    供应商承诺将确保向政府支付所有与受冲突影响和高风险区域矿石开采、贸易、出口相关的合法税收、费用和特许费,并且承诺根据企业在供应链上所处位置依照所在国关于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税费信息公开的要求对此类支付进行披露。


    1企业应参照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对非国家武装团体进行识别。

    2“关联方”包括供应链上直接与武装团体合作,为矿产开采、贸易、处理提供供便利的贸易商、批发商、中间商及其他各方。

    3对矿山、运输路线、矿产交易地、以及供应链上游行为主体进行“控制”是指i)对开采活动进行监视,包括对进入矿区进行授权,以及/或对下游中间商、出口企业或国际贸易者的销售进行协调;ii)在矿产开采、运输、贸易或销售过程中利用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或iii)在上游企业或矿山担任领导或管理人员,或是享有受益权或其他所有者权益。

    4向矿山、运输路线、矿产交易地、或上游企业进行“勒索”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相威胁,通常以允许开采、使用运输路线、或矿产运输、购买、销售等活动作为筹码,向被勒索人索要并非其自愿支付的金钱或矿产。

    5此处所述“直接或间接支持”指的并不是合法形式的支持,合法形式包括企业向其经营所在国政府支付的法定税收、费用和/或特许开采费。

    6例如《安全与人权自愿原则》等国际指导文件。

    7参见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1997)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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